近日,有FM关注者咨询“我们单位灭火器才刚买,消防检查人员要求送去年检,有法规依据吗?”
关于灭火器“年检”问题的咨询,我遇到过数次,有些地方消防检查人员确有灭火器“年检”要求。
这个问题的答案是:无依据,不需要,没必要!
目前没有国家法规、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灭火器应每年进行所谓的“年检”。
有些消防检测机构拿出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三款“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”,试图让灭火器“年检”有法所依,我对此表示感到无语!
西安灭火器是属于消防器材还是消防设施?《消防法》第七十三条对“消防设施”的定义:消防设施,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设施等。灭火器准确地说应当属于“消防器材”。
我认为,类似这样的法规依据,只不过是某些机构出于利益考虑过度夸大或解读相关法规条文罢了!
国家和行业标准有规定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期限。
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(GB 50444-2008)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(GA95-2007)规定,灭火器达到以下两表规定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时,应将灭火器送至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报废。
以常用的干粉灭火器为例。当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满5年时应当进行首次送修,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送修,直至满10年时予以报废。
也就是说,单位刚买的干粉灭火器,在出厂期满5年之前,只要对其定期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即可,无需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所谓“年检”。其他类型灭火器依据以上两表类推。
除了以上规定的例行维修和报废,当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况时,不论出厂期多久,应及时送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维修、再重装或报废。